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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惑| 燃燒性能·耐火極限!
雖然燃燒性能在術語概念上包含了耐火性能要求,但在實際應用中,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通常是相對獨立的概念。
分述如下:
**章 燃燒性能
一、燃燒性能的概念:
燃燒性能通常是指建筑材料、制品及建筑構件的對火反應特性。
依規范術語定義:燃燒性能是在規定條件下,材料或物質的對火反應特性和耐火性能。其中,對火反應是指在規定的試驗條件下,材料或制品遇火所產生的反應。耐火性能是指建筑構件、配件或結構在一定時間內滿足標準耐火試驗的穩定性、完整性和(或)隔熱性的能力。
雖然燃燒性能在術語概念上包含了耐火性能要求,但在實際應用中,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通常是相對獨立的概念。
二、燃燒性能的分級標準:
1、依《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燒性能分級》(GB8624-2012,簡稱GB8624)規定,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燒性能基本分級為A、B1、B2、B3,對應歐盟標準分級為A1、A2、B、C、D、E、F。
注:描述僅供參考,具體分級以GB8624規定為準。
2、實際應用中的建筑材料及制品,可能采用歐盟標準,對應分級為A1、A2、B、C、D、E、F,類似情況在一些進出口項目中尤為多見,可參照GB8624第5.1、5.2要求對應處置。
三、燃燒性能的規范要求:
1、在《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中,將裝修材料按使用部位和功能,劃分為頂棚裝修材料、墻面裝修材料、地面裝修材料、隔斷裝修材料、固定家具、裝飾織物、其他裝修裝飾材料等七類,明確了不同類別建筑中相關材料的燃燒性能要求。
2、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是耐火等級的基本要素,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各類建筑構件、保溫材料等均有燃燒性能要求,且不得使用B3級建筑構件。建筑的內、外保溫系統宜采用燃燒性能為A級的保溫材料,不宜采用B2級保溫材料,嚴禁采用B3級保溫材料
四、怎樣確定建筑構件及材料的燃燒性能:
為方便實際應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等對常用建筑材料、制品及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進行了舉例,對于不明確的材料或構件,可由**認證的相關檢驗機構,依據相關標準檢測確定。
五、小貼士:燃燒性能分級的前身今世:
現行的燃燒性能分級,經歷了一波多折的發展和變更歷程:
1、1988年,《建筑材料燃燒性能分級方法》GB8624-88首次發布。
2、1997年,**次修訂,發布《建筑材料燃燒性能分級方法》GB8624-1997,參照西德標準DIN 4102-1:1981《建筑材料和構件的火災特性第1部分:建筑材料燃燒性能分級的要求和試驗》,將燃燒性能分級為A、B1、B2和B3四級。
3、2006年,第二次修訂,發布《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燒性能分級》 GB8624-2006,參照歐盟標準委員會(CEN)制定的EN 13501-1:2002《建筑制品和構件的火災分級第1部分:采用對火反應試驗數據的分級》,將燃燒性能分級為A1、A2、B、C、D、E和F七級。與1997版相比,GB 8624-2006在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燒性能分級及其判據方面發生了較大變化,燃燒性能分級由1997版的A、B1、B2、B3四級,改變為A1、A2、B、C、D、E、F七級。
4、2012年,第三次修訂,發布《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燒性能分級》GB8624-2012,考慮GB 8624-2006存在燃燒性能分級過細、與工程實際不匹配等問題,本標準明確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燒性能基本分級仍為A、B1、B2、B3,同時建立了與歐盟標準分級A1、A2、B、C、D、E、F的對應關系,并采用了歐盟標準EN 13501-1:2007的分級判據。
第二章 耐火極限
一、耐火極限的基本概念,耐火性能要求:
耐火極限,是在標準耐火試驗條件下,建筑構件、配件或結構從受到火的作用時起,至失去承載能力、完整性或隔熱性時止所用時間(用小時表示)。
1、承載能力:
承載能力是試件在耐火試驗期間能夠持續保持其承載能力的時間:
2、完整性:
完整性是試件在耐火試驗期間能夠持續保持耐火隔火性能的時間。
3、隔熱性:
隔熱性是試件在耐火試驗期間持續保持耐火隔熱性能的時間。
二、耐火極限的適應原則:
對于不同的建筑結構或構、配件,耐火極限的判定標準和所代表的含義可能不完全一致。
通常情況下,承重構件需要考察其在試驗條件下的承載能力、完整性能和隔熱性能,非承重構件可能主要考察其在試驗條件下的完整性能和(或)隔熱性能。
1、承重構件需要考察其在試驗條件下的承載力和穩定性能的承載能力、完整性能和隔熱性能。
比如:柱的耐火極限測定主要考察其在試驗條件下的承載力和穩定性能;非承重墻體的耐火極限測定主要考察該墻體在試驗條件下的完整性能和隔熱性能。(詳見《建筑構件耐火試驗方法》GB/T 9978.1~GB/T 9978.9)
2、非承重構件可能主要考察其在試驗條件下的完整性能和隔熱性能。
通常情況下,對于非承重吊頂構件和非承重垂直分隔構件,只需要依據《建筑構件耐火試驗方法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9978.1)中的相應規定,對構件耐火的完整性和隔熱性進行判定。

對于防火卷簾、防火玻璃、防火門、防火窗等建筑分隔構件,也只需要依據各自的產品標準,對耐火完整性和(或)隔熱性進行判定。
三、常見的耐火極限要求:
現行規范對于耐火極限的要求,主要體現的建筑構件上,通常,大部分難燃和不燃性建筑構件均需滿足一定的耐火極限要求。
在確定建筑的耐火等級時,相應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應滿足相關規范要求,比如,《建規》3.2和5.1章節,就分別表述了對應耐火等級建筑的各類構件的耐火極限要求。
另外,在防火玻璃、防火門、防火卷簾等建筑構件中,也有對應的耐火極限要求,在各建筑防火規范和產品標準中有明確表述。
耐火極限的單位為小時,不同構件的耐火極限要求有別,按現行規范要求,*高耐火極限的構件為防火墻,甲、乙類廠房和甲、乙、丙類倉庫內的防火墻,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4.00h。
四、怎樣確定建筑構件的耐火極限:
為方便實際應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對常用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進行了舉例(附錄),對于不明確構件,可由**認證的相關檢驗機構,依據相關標準檢測確定。
第三章 摘 要
一、雖然燃燒性能在術語概念上包含了耐火性能要求,但在實際應用中,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是相對獨立的概念。
燃燒性能是指建筑材料、制品及建筑構件的對火反應特性,可以認為,所有材料、制品或構件都可以對應不同的燃燒性能指標。耐火極限包括構件的承載能力、完整性或隔熱性等相關要求,通常情況下,與燃燒性能并無必然聯系。
二、在建筑物的耐火等級分級標準中,不同耐火等級的建筑構件,均有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要求,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是相對獨立的判定指標。
三、在建筑裝飾裝修、建筑保溫等材料及制品中,更多體現燃燒性能要求,除非特別指定,通常不會涉及耐火極限要求。
四、現行規范對于耐火極限的要求,主要體現的建筑構件上,通常,大部分難燃和不燃性建筑構件均需滿足一定的耐火極限要求。
五、為方便實際應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等對常用建筑材料、制品及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進行了舉例,對于不明確的材料或構件,可由**認證的相關檢驗機構,依據相關標準檢測確定。
需要注意的是,除非規范明確示例,否則,即使是同一建筑材料或構件名稱,不同廠家或品牌也可能存在不同的耐火性能指標,實際應用中,應以相應的檢驗認證報告為據。
六、實際應用中的建筑材料及制品,可能采用歐盟標準,對應分級為A1、A2、B、C、D、E、F,類似情況在一些進出口項目中尤為多見,可參照GB8624第5.1、5.2要求對應處置。
七、通常情況下,承重構件需要考察其在試驗條件下的承載能力、完整性能和隔熱性能,非承重構件可能主要考察其在試驗條件下的完整性能和隔熱性能。
文章轉自:https://mp.weixin.qq.com/s/lZuV4zNvdLh34T5sJp3gm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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