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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燒性能-應用原則,一波三折的分級標準!
實際上,從《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燒性能分級》GB 8624(簡稱GB 8624)1988年首發至今,燃燒性能分級標準已調整四次,確是一波三折!
分級原則:
1、建筑材料、制品及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等級,應依GB 8624規定,經檢測確定。
2、依現行標準GB 8624-2012規定,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燒性能等級劃分為A(不燃材料)、B1(難燃材料)、B2(可燃材料)、B3(易燃材料)。
3、實際應用中,對于部分沿用GB 8624-2006版標準的產品,以及部分涉外產品,其燃燒性能分級仍可能按A1、A2、B、C、D、E、F七級劃分。
本文闡述燃燒性能概念及分級要求,同時列示燃燒性能分級的發展及變更歷程,以及與歐盟標準EN 13501-1:2002的對應關系!
一、燃燒性能概念,分級評定標準:
1、燃燒性能的概念。
燃燒性能是在規定條件下,材料或物質的對火反應特性和耐火性能。其中,對火反應是在規定的試驗條件下,材料或制品遇火所產生的反應;耐火性能是建筑構件、配件或結構在一定時間內滿足標準耐火試驗的穩定性、完整性和(或)隔熱性的能力。
2、燃燒性能分級的目的。
燃燒性能分級的目的,是確定材料自身的燃燒特性及耐火性能,為相關標準及規范提供分級參考,統一分級依據,并指導建筑材料、制品及建筑構件的選材應用。
3、燃燒性能的分級及評定標準。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燒性能分級》GB 8624(簡稱GB 8624)規定了燃燒性能的分級及評定標準,建筑材料、制品及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等級,應依GB 8624的有關規定,經檢測確定。
注:為方便實際應用,《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的第三章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附錄表,對常用材料和構件的燃燒性能等級劃分進行了舉例,可作為應用參考。
4、建筑構件、裝飾及保溫材料等,均需滿足一定的燃燒性能要求。
1、在GB 8624-1997中,建筑材料燃燒性能分級為A(不燃材料)、B1(難燃材料)、B2(可燃材料)、B3(易燃材料)。
GB 8624-1997規定了建筑材料燃燒性能的評定和分級標準,GB8624-88相比,增設了A級復合(夾芯)材料。
依本標準要求,燃燒性能級別劃分為A、B1、B2和B3,其中A級包括A級勻質材料和A級復合(夾芯)材料。
2、在GB 8624-2006中,采用歐盟標準EN 13501-1:2002,將材料燃燒性能級別劃分為A1、A2、B、C、D、E、F七級。
GB 8624-2006采用歐盟標準 EN 13501-1:2002《建筑制品和構件的火災分級第1部分:用對火反應試驗數據的分級》(英文版),對材料燃燒性能級別的劃分,由GB 8624-1997的五級改為A1、A2、B、C、D、E、F七級。其與 EN 13501-1:2002的主要差異在于除了全部采用EN 13501-1:2002 規定的試驗方法和等級劃分外,對部分級別還規定了附加燃燒生成物的毒性試驗要求。
3、在GB 8624-2012中,考慮我國工程建設實際情況,明確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燒性能基本分級為A、B1、B2、B3,同時建立了與歐盟標準分級A1、A2、B、C、D、E、F的對應關系。(表1)
從GB 8624-2006實施情況看,存在燃燒性能分級過細,與我國當前工程建設實際不相匹配等問題。為此,GB 8624-2012明確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燒性能基本分級為A、B1、B2、B3,同時建立了與歐盟標準分級A1、A2、B、C、D、E、F的對應關系,并采用了歐盟標準EN 13501-1:2007的分級判據。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燒性能基本分級(表1)
注:上表引自《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圖示及應用》。
由上可知,依現行標準GB 8624-2012規定,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燒性能分級為A(不燃材料)、B1(難燃材料)、B2(可燃材料)、B3(易燃材料),實際應用中,對于部分沿用GB8624-2006版標準的產品,以及部分涉外產品,其燃燒性能分級仍可能采用A1、A2、B、C、D、E、F七級分類,對應關系參表1。
GB 8624-2012為現行標準,依此,目前的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燒性能分級應為A(不燃材料)、B1(難燃材料)、B2(可燃材料)、B3(易燃材料),實際應用中,對于部分沿用GB8624-2006版標準的產品,以及部分涉外產品,其燃燒性能分級仍可能采用A1、A2、B、C、D、E、F七級分類,對應關系參表1。
文章轉自:https://mp.weixin.qq.com/s/AdMrLyHOi1hj6xxDb4dK-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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